问题 | 公司突然开除员工,员工有权要求索赔吗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关系 |
解答 |
一、公司突然开除员工,员工有权要求索赔吗 当贵司决定解雇某个职工时,关于是否需要向当事者支付相应的薪酬或者损失赔偿,取决于解雇的原因及其具体情况。 详细分析如下: 首先,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之后,若并无任何合理、合法的解释,同时亦未为该劳动者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假设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39条所规定条款之一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有把握地判定该用人单位做出的解除行为是完全非法的,因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关的赔偿金。 其次,倘若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过程中,满足了《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条件,则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换言之,即每服务满一年累积一个月份的基本工资。 倘若此种情况还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且用人单位并未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劳动者有关解除事宜,那么,还需额外支付该劳动者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代替通知期的费用。 最后,倘若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过程中,出现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的情况,那么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妨提前通知劳动者的权益; 但同样地,这需要用到用人单位进行彻底的举证,并且需要用人单位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突然开除员工是否可以索赔 当贵司决定解雇某个职工时,关于是否需要向当事者支付相应的薪酬或者损失赔偿,取决于解雇的原因及其具体情况。 详细分析如下: 首先,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之后,若并无任何合理、合法的解释,同时亦未为该劳动者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假设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39条所规定条款之一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有把握地判定该用人单位做出的解除行为是完全非法的,因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关的赔偿金。 其次,倘若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过程中,满足了《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条件,则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换言之,即每服务满一年累积一个月份的基本工资。 倘若此种情况还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且用人单位并未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劳动者有关解除事宜,那么,还需额外支付该劳动者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代替通知期的费用。 最后,倘若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过程中,出现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的情况,那么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妨提前通知劳动者的权益; 但同样地,这需要用到用人单位进行彻底的举证,并且需要用人单位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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