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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的可能免于起诉吗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一、刑事拘留的可能免于起诉吗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受刑事拘留者可获得豁免以避免进一步受到起诉。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仅仅作为一种暂时且非永久性的强制手段表现在司法程序中,并不构成最后认定为有罪的必然性。例如,如果相关事件的情节十分轻微,导致产生的损害或危险程度较低,不符合犯罪的基本定义;或者某项犯罪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限;亦或是在特殊情况下,经过特赦令而免除了其应承担的刑罚责任;再比如当犯罪人或被告因自然原因离世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下,对其追究刑事责任都可得以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特定情况下,受刑事拘留者可获豁免以避起诉。刑事拘留为暂时性强制手段,非定罪必然。如情节轻微、损害低、超出追诉时限、特赦令免除刑罚、离世或法定情形,均可豁免刑事责任。

二、刑事拘留期限是多长时间

依照我国公安机关活动制度之规定,对于依法通过公安机关自主决定并实际执行的刑事拘留行为,其拘留期限须综合考虑两个要素——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批准逮捕申请的时长以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所需时间的总和。

若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员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后的三天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请求。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官员批准,可申请延长审查批准时间,最长可延至四天。

若是重大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等涉嫌违法者,也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官员批准,可申请审查批准时间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其收到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书的七天之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核准不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移送执行情况及时通告给人民检察院。

对于的确存在进一步调查且符合保释、半监督居住条件的,依法采取相应的诉讼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于由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被拘留人员,若认为需逮捕,应在十四天内做出决定;

如若无必要逮捕,必须立即释放。

此外,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但同时又满足保释条件的,应对其进行保释;

同样,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但同时又满足半监督居住条件的,应对此类人员实施半监督居住。

因此,依据上述各级司法机关的决定与法律流程,通常情形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最长期限为十四天。

然而,针对重大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涉嫌违法者而言,拘留期限最多可达三十七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律师怎么约见

在刑事拘留的特殊阶段,律师如需会见被拘留者,其流程通常如下:首先,该名律师必须携带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在实践中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所签署的委托合同或者经过法律援助机构正式授权的法律援助公函,前往负责此案的侦查机关提出正式的会面请求。在接下来的环节上,侦查机关将有责任在最短48个小时之内作出回应并妥善地安排会见事宜。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与恐怖活动犯罪的事件而言,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处于押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得到侦查机关的明确许可方可进行。在实际的会面过程中,律师必须严格遵守看守所的相关规章制度,严禁传递任何违禁物品,同时也不能违反任何会见纪律。在这个重要的时刻,律师可以通过会见的机会,深入了解事件的相关情况,并为被拘留者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在特定情况下,受刑事拘留者可获豁免以避起诉。刑事拘留为暂时性强制手段,非定罪必然。如情节轻微、损害低、超出追诉时限、特赦令免除刑罚、离世或法定情形,均可豁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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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1:5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