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居期间的财产怎么分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分居期间的财产怎么分 于夫妇分居时期,财产的划分原则总体上仍然沿用了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定。 通常意义上来讲,在婚姻关系有效时期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各色盈利效益都必须视为共同财产。 在此期间,夫妻双方各自所掌控以及管理的财物若经证实属于私有财富,便归其自身拥有; 倘若不能明确证明其私人资产性质,那么这些资源很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在进行最后划分的时候,会全方位地权衡各个方面的具体事实情况,例如夫妻双方的收入状况、对家庭的付出、是否存在过失等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分居期间,财产划分基本遵循共同财产原则。婚姻内所得工资、奖金及盈利视为共有。各自掌控财物如确证为私有则归个人;未明确者,可能视为共有。最终划分综合考虑收入、家庭贡献、过失等因素。 二、分居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夫妻分居期间,他们依然被视为处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 在此情况下,存在如下几种情况时,相关债务将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 首先,如果债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其中一方之后加以承认和同意的; 其次,若该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某一方的个人名义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产生的; 最后,如果该债务来源于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某一方以个人名义出现,但其用途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且在债权人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此债务主要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目的的情况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分居期间的财产如何认定 在婚姻关系处于分居状态下,对财产属性的确认通常遵循如下规则与准则:首要的一点,即夫妇俩在决定分居之前已经拥有的夫妻共有财产,其属性并不会因为分居现象的出现而产生任何变更。 其次,针对在分居过程中所获取到的各类财产,如果可以证实这些财物是基于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或者是通过个体劳动所得来实现,那么这些财产通常会被认定为个人所有;然而,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这些财产属于个人所有,那么它们很有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举例来说,假设在分居期间,某一方所获得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除非存在特别的约定,否则这些收入仍然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某一方从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中得到的财产,明确规定仅归属于该方所有,那么这些财产就应当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分居期间财产属性的确立可能会由于具体情况的多样性而产生差异,因此法院将会根据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和评估,这其中包括了财产的来源、取得方式、双方的约定等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分居期间,财产划分基本遵循共同财产原则。婚姻内所得工资、奖金及盈利视为共有。各自掌控财物如确证为私有则归个人;未明确者,可能视为共有。最终划分综合考虑收入、家庭贡献、过失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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