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到期不还能不能判刑 |
分类 | 债权债务-欠款追讨 |
解答 |
一、到期不还能不能判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与裁决,有义务进行履行,若当事人无视自身具备的履行能力而拒绝按照判决、裁定要求进行执行,同时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刑事惩罚。 若其所犯下的违规行为达到了特别严重的程度,则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司法制裁,即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以一定额度的罚金处罚。 因此,若债务人为逃避还款责任,导致其无法按时还款,且其所表现出的消极态度和行为符合“有履行执行力却故意拒绝执行”的法律逻辑以及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定标准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债务人身为违法方,是极有可能面临刑事处分的威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到期不还能不能堵门口 在债务到期而未及时偿还时,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根据深受社会广泛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因此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项责任涉及到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以及赔偿对方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等等。若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约定了罚息(也称违约金),那么根据该法典的第585条,违约者理应按约向被侵权人支付罚款。倘若约定的罚金明显低于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被侵权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增补;反之若其过高,违约方同样具有请求适当减轻的资格。然而,关于是否能够采用堵塞门面的做法作为补充性救济手段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境来做出评估。虽然确实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即堵门行为是补救措施中的一种形式,并且并不违反国家法律及其禁止性强制规定与公共秩序道德准则,那么该行为或许得到许可。但若堵门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或者严重破坏公共秩序道德准则,甚至对当事方产生了额外的不必要负担或损失,这类行为就很有可能会遭到禁止。再者,如果堵门行为已超出了原本违约责任的范围,或者存在其他更为妥当的替代性补救途径,那么堵门处理便可能并不是最恰当或可取的选择。总而言之,是否具备堵门的合法性,需要经由综合考虑特定环境及法律条款而得出结论。如果堵门的行为确属合理且必要的补充性救济手段,且并未触犯国家法律及其禁止性强制规定与公共秩序道德准则,那么该行为便有望获得许可;反之,只要其中任何一项条件未能满足,那么堵门的做法就很可能无法得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我国国法中明确规定,无视并拒绝执行已获得正式效力的法庭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决定,如果情节恶劣,将被依法追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款等一系列惩罚措施。然而,倘若此类行为涉及到更为严重和恶劣的情况,刑期将会相应地增加至三至七年,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对于那些蓄意逃避债务偿还责任的负债人而言,如果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定免除债务履行义务所规定的所有要素,那么便有可能因此而面临刑事指控和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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