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法院判决没有追缴部分如何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一、挪用资金罪法院判决没有追缴部分如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明文规定,针对犯罪分子所犯下的非法行为获取的所有收益均应进行追回或责令归还赔偿。 如若在挪用资金罪的法庭裁决之中并未明确涉及到追缴事宜部分,按照相关法律条款的要求,应由法院对涉案犯罪分子发出必须退还其不正当获利资金的指令。 倘若犯罪分子未能主动奉行这一规定,法院有权依规运用各类强制性举措,例如,冻结、封存以及拍卖被告人的财产,从而确保被害人在法律程序上获得的权益能得到及时而充分的弥补和修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挪用资金罪开庭怎么处理 关于挪用资金案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庭审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接着进入到紧张而有序的法庭调查阶段;在此之后则进入到了举证与质证环节;紧接着便是关键性的法庭辩论阶段; 最后的环节为被告人做最后陈述以及法官宣读判决书。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公诉案件时限应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明文规定,针对犯罪分子所犯下的非法行为获取的所有收益均应进行追回或责令归还赔偿。 如若在挪用资金罪的法庭裁决之中并未明确涉及到追缴事宜部分,按照相关法律条款的要求,应由法院对涉案犯罪分子发出必须退还其不正当获利资金的指令。 倘若犯罪分子未能主动奉行这一规定,法院有权依规运用各类强制性举措,例如,冻结、封存以及拍卖被告人的财产,从而确保被害人在法律程序上获得的权益能得到及时而充分的弥补和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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