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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要走哪些程序
分类 行政类-行政诉讼
解答

一、行政诉讼要走哪些程序

1、起诉阶段。

在该阶段,原告要写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

2、受理阶段。

在该阶段,法院要对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3、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在该阶段,主要是各种诉讼文书的提交和发送,有以下几个环节:

(1)法院要组成合议庭,要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

(2)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有关材料,法院再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3)法院为诉讼进行其他准备工作。

4、开庭审理阶段。

在这个阶段,重点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法庭的审理形式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

(不需要当事人到场)。

5、判决阶段。

经过审理,法庭查明了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6、执行阶段。

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行政诉讼要怎么二审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第二审案件必须由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且审理过程需要涉及法庭开庭环节。

然而,若经过阅览案卷、展开相关调查以及向有关当事人进行取证等步骤之后,合议庭认定无需另行举行公开审判活动的情况下,该合议庭亦可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工作。

在此过程中,法院负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对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被诉讼为对象的行政行为作出全面而深入的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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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6 19:5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