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是什么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是什么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属于夫妻一方债务有哪些 在法律层面上,以下几种情形视为属于夫妻一方的债务范畴: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若属双方事先约定归属各自身份,则在此基础之上,丈夫或妻子一方独立对外负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在知晓这一约定的前提下,有权要求以处于负债状态的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其次,若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明某部分遗产仅归属于特定配偶一方且与之相伴而生的债务也将由其个人承担,那么此部分债务同样地被认定为属于一方的私人债务。 再次,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为无抚养义务人员提供经济援助产生的债务; 或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自筹集资金投入企业运营或行业生产,并且实际收益并未用于共同家庭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也都属于一方的私人债务。 此外,一些其他依法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夫妻一方因自身不当消费引起的债务等,也同样属于个人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仅仅是一部分典型的例子,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专业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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