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合同协议的范本是怎样规定的? |
分类 | 征地拆迁-土地承包 |
解答 |
在当今这个社会,法院受理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案件正在逐年的增加。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土地使用权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协议,但是实际上普通老百姓对于土地使用合同协议的范本是怎样规定的并不是特别的了解。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土地使用合同协议的范本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_________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_________市国土局为一方(以下简称市国土局),_________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另一方(以下简称用地者)(用地者一词在本土地使用合同以及附件一的土地使用. “分地段”指甲地段分割成小块后的地段。 “管委会”指_________市人民政府设立的_________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的组织、职权等见工业村管理规定。 “宗地图”指按一定比例制作,用以标示一宗地的位置、界线和面积的地形平面图。 “发展大纲图”指_________市政府批准的甲地段的包括分期开发计划在内的总体规划发展蓝图。该发展大纲图作为土地使用合同附件四。 “土地使用权”指市国土局依法将国有土地按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划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使用,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由此获得对该地进行开发、经营、管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使用年限”指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享有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 “生地”指甲地段中未平整亦未完成配套工程之土地。 “半熟地”指甲地段中已平整及完成配套之道路及排水、排污工程的土地。 “标准厂房”指在甲地段上兴建的、适合一般用途的、可分层分单位租售的厂房或货仓。 “专业厂房”指按工业村各企业的规定要求,特别为该企业设计兴建的厂房或货仓。 “单身职工宿舍”指在甲地段内兴建以便租售给工业村企业供其雇用的单身职工居住的宿舍及附属小型生活区,包括戏院、饭堂、门诊所、商店、游泳池、球场及其他康乐活动设施等配套设施。 “商业楼宇”指在甲地段上兴建的楼房建筑,供行政及商业之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商业铺位、酒店、餐厅及商场。 上述标准厂房、专业厂房、单身职工宿舍和商业楼宇合称为“建筑物”。 “楼面建筑面积”指按每层计算的建筑物外墙的外表面所围住的面积,包括建筑物的每一个阳台的面积(该阳台的面积的计算包括阳台各面的厚度)。 “公用使用工程”指位于工业村内的下列建筑物和设施: (1)海关、边检、监察之办公楼、住宿楼; (2)工业村管理委员会办公楼; (3)主干道、人行隧道和_________至_________的引桥及道路以及连接工业村与_________的二号高架桥及道路; (4)污水处理厂、消防站; (5)分隔工业村与_________的全部工程(其中包括全部围网、岗楼及巡逻道路)。 “特区土地登记发证细则”指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公布的_________土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工业村管理规则”指_________市人民政府为管理工业村而制定的_________市福田国际工业村暂行管理规定。 “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而直接影响合同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第二章用地价款之给付 第二条土地使用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用地者必须在三天以内以支票或现金向市国土局给付用地价款_________即_________港币(hks)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履行时,此定金可以抵作用地价款。(用地者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请求退还定金。) 第三条给付定金后的用地价款余额,用地者必须于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九十天内一次付清。 第三章土地登记发证 第四条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后并在付清用地价款后,用地者按特区土地登记发证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十五天内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登记。 第四章界桩定点 第五条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市国土局应会同用地者实地依图验明宗地图所标示坐标各拐点埋设的混凝土界桩。核定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用地者必须妥为保护界桩,不得私自改放。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国土局,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第五章法律管辖 第六条用地者及其受让人在甲地段及下述第八条所述之分地段上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_________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以及工业村管理规定。 第六章土地利用要求 第七条甲地段土地之用途必须符合土地使用合同中所述之土地用途。若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必须报市国土局审批。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申办程序 (一)办理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2、地籍调查 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宗地四周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3、土地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评估收费 根据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收取以宗地评估报告评估基准地价的总额计算各项费用。 转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依照本办法实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农业、林业、水利系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外商、外资企业,均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市、县土地管理、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分别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均应签订书面合同。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签订;转让、出租、抵押合同由当事人双方签订。 和所有的协议书一样,在协议书开始需要将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进行写清楚,其次,就是协议书的内容了,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以及义务,还需要对于一些特殊的约定进行阐述,最后关于合同书还是要慎重对待,毕竟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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