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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到期不还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怎么办
分类 债权债务-欠款追讨
解答

一、到期不还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怎么办

若原告依法提供借款合同、收款凭证、债务确认书等相关债权凭据作为其主张民间借贷之诉的支撑性文件,然而法院却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这可能源于法院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即认为该案并不符合民间借贷纠纷的范畴;

亦或是由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充分证实借贷关系的确立。

在此种情形之下,原告可依据法院的裁决及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进一步搜集更为充足的证据,或者适时调整诉讼策略,再次发起诉讼。

倘若法院的裁决系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原告亦有权考虑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如被告方提出抗辩或反诉,且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并非由民间借贷行为引发,则人民法院应依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此外,对于当事人经调解、和解或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则不适用于本规定。

因此,原告需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裁决结果,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予以应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到期不还起诉诉讼请求可以变更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原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享有增加其诉讼请求之权利。换言之,若原告在首次提出诉讼时仅涉及到尚未偿还的债务问题,然而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发现存在与此诉求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权益遭受损失的情形,则原告可基于事实状况及法律依据,向当地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然而,这一变更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规范,同时不得违背其他任何法律条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男子实施的诈骗财务行为且其所获取的资金未用于家庭日常开销,这样的情况便不能视为是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女方是无需为这笔债务提供偿还义务支持的,除非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明确的证据来表明该项借款被妥善地运用于了家庭的整体生活中,或者债权人与配偶二人曾达成过同等协议。在面临此等状况时,建议女方积极咨询相关证据,并且在遇到困难之时向法律咨询机构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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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9 12: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