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盗取如何定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信用卡诈骗罪盗取如何定罪 在信用卡诈骗罪之非法获取与运用的定性认定过程中,必须对各种复杂多样的因素进行全面、系统性的评估和考虑。 具体来讲,如果涉案人员通过盗窃手段获取了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利用,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普通的盗窃罪行,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刑事惩处。 然而,若行为人采取冒充他人身份、使用伪造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方式实施诈骗行为,那么其行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在此类案件中,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使用信用卡者,相关司法机关常常会结合其所涉及的盗窃数额及严重程度等各个方面的情节因素,以决定最终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非法获取与运用的定性需全面评估。盗窃他人信用卡使用按盗窃罪惩处。冒充、伪造、恶意透支等方式诈骗可能定信用卡诈骗罪。对非法获取使用信用卡者,司法机关会结合盗窃数额和严重程度等情节决定量刑。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原则是什么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具备哪些形成条件?”这一议题,我们给出以下专业解答: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1.本罪的客观实施行为需达到透支额度较大的程度,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罪之本旨在对信用卡管理制度及公共财产及私人财产权造成侵害; 2.该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于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的手段,并且利用信用卡以达到获取公私财物的非法行为; 3.由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通常为一般公民,因此,自然人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还须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意图。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均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求。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类行为中,行为人因其行为方式的差异,其犯罪故意亦各具特色。 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及使用已失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确知晓所使用的是伪造或失效的信用卡,否则,将无法构成此罪。 在涉及到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同样应该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出发进行分析,若行为人怀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属于恶意透支,反之,则属于善意透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信用卡诈骗立案金额标准新规是多少钱以内 依据相关法规政策之规定,各地区关于信用卡欺诈事件的立案金额界定或许存在略微差异,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一般而言,以恶意欠款方式来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案起点通常设定为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而未满五十万元人民币。需特别指出的是,“恶意透支”则特指那些蓄意非法占有的人,他们先超出了官方规定的限定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再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若依然逾期未还款时间超过三个月,那么便可视为构成此项罪名。即便透支的金额并未达到上述所列举的数值标准,只要存在诸如使用假造的信用卡、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等其他形式的诈骗行为,同样有可能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总体上来说,关于具体事件的立案标准还须进一步观察和评估。 信用卡诈骗罪非法获取与运用的定性需全面评估。盗窃他人信用卡使用按盗窃罪惩处。冒充、伪造、恶意透支等方式诈骗可能定信用卡诈骗罪。对非法获取使用信用卡者,司法机关会结合盗窃数额和严重程度等情节决定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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