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罪标准多少条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一、职务侵占罪标准多少条 职务侵占罪的具体法规标准数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的职员,如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意利用职权之便将所属单位的财务据为已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60,000元及以上者,将被视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和起诉。具体而言,对于职务侵占行为,根据其涉案金额大小,可分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附加没收个人财产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自首 在涉及交通肇事罪的范畴内,学员若能主动投案,并且在遭受拘捕之前,能够秉持诚实守信精神,详细交代自身所犯下的每一项罪行,即属于自首。 其中自首的具体认定包括以下几类角度: 首先,自动投案的时间、形式以及主观动机; 其次,投案的行为是否出于主动意愿,准备接受国家相关执法机构的监管与监督; 最后,学员是否对于自身罪行进行了真实且全面的交代,如只是供述他人的罪行,而非自身所犯罪行,那么将无法算作真正意义上的自首。 符合上述条件,可视为自首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犯罪行为发生之后,主动投案并真实交代自身所有罪行的,属于典型的自首行为; 其二,已经遭到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受刑之囚徒,假如他们能够依然坚守诚实守信原则,详尽地陈述司法机关尚不了解之自身其他罪行,亦可优先考虑视为自首; 其三,同样受到强制措施拘束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已经判决有罪之人,倘若他们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事实中表现出诚实不说谎,同时能坦然承认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者宣判确定的罪行与其所属之同类罪行有所出入的,那么也应视为自首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职务侵占罪管辖单位是哪个 原则上来说,职务侵占罪应当由犯罪发生所在地或犯罪结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 然而,若由犯罪嫌疑人身居之所在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更为适宜,也可将此案权限转交给犯罪嫌疑人身居之所在的公安机关进行审理。 在此所提及的身居之所,除了指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之外,还涵盖了其长期稳定居住的地点。 司法实务中,常常遵循着先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待调查结束之后再将事例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进行审判的程序。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职务侵占罪涉及到的涉案金额以及犯罪情节等诸多因素,都可能对事例的具体管辖权及处理方式产生影响。 依据我国法律,公司、企业等组织职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侵占单位财物达60,000元及以上者,构成职务侵占罪,应立案侦查和起诉。根据涉案金额,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能附加没收财产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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