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对特定人员采取的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包括行为人预备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有明确指证或在其周围发现犯罪证据等。时间一般为 3 日,特殊可延长 1 至 4 日,流动性等犯罪嫌疑人最长可延至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时限是多久 刑事拘留是公安局和检察院对直接接手案件中违法者或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措施。公安局若要逮捕被拘押人员,一般应在拘留期满后三日内向同级检察院报批,特殊情况可延至四日,复杂情形可至三十日。检察院要在接到报批后七日内答复。所以常规刑事拘留最长不超 37 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的情形有哪些种类和情形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时对现行违法者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适用情况包括:正在犯罪或犯罪后马上被发现;被指认犯罪;身边或住所发现证据;犯罪后企图自杀、逃离或在逃;有毁灭证据等可能;身份不明;有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的条件包括: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等。 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为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可以延长至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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