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怎么要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怎么要 取保候审的申请程序 取保候审程序及其相关手续的具体操作如下: 首先,是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环节。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当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时,他们所雇佣的律师也有权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在办理取保候审过程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如果是委托律师申请的,还需出具授权委托书。 其次,是取保候审的决定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之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回复。对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情况,应当上报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若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则不予批准取保候审,并向申请人解释拒绝的原因。 此外,司法机关可根据案件实际需求,自行决定是否实施取保候审。 最后,是取保候审的执行环节。该环节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以明确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待取保候审期限结束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归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是否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各类刑事法律程序之中,被赋予了重要角色的是公安机关。 施行取保候审这一机制,正是为了确保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权威司法机构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全与公正,尤其针对那些尚未遭到逮捕或者在逮捕之后,因情况需要需要调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此背景下,通过责令他们必须提供合适的担保人或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便可实现本案中原告、被告人能够实时响应传讯要求,同时又不对其进行额外的人身限制,甚至是暂时解除了其原先享有的羁押待遇。《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有名额限制吗 在现行的中国法律体系下,对于取保候审并无数额方面的限制。实际上,这是一种根据个案特定因素以及相关法条所提出的刑事司法程序的强制性规范措施。其执行与否,需要参照事例的各项细节及其所处环境等要素进行全面综合考虑。通常来说,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行取保候审的关键在于评估他们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其中涵盖了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个人的一贯表现,以及是否存在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可能性等等。若犯罪情节轻微,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增加;再者,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带来更多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等情形,均可纳入取保候审的考虑范畴之内。但是,最后能否获得批准,仍需由办案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作出最终决定。 取保候审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律师可书面申请取保候审,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保证金或保证人信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七日内答复,符合条件则批准并签发决定书,否则说明原因。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宣读决定书并告知规定,期满后退还保证金并通知解除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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