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决定机关是谁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决定机关是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决定的掌控权主要集中于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两大机构。其中,公安机关依据特定条件,对存在以下任意一种状况的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犯,可依法行使先行拘留权利:其一为正在准备实施犯罪行为、实际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犯罪行为完成之后立刻被主管部门察觉的情形;其二是被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者明确指出其涉罪行为,且该指认具有确凿性;其三为在个人生活地点或居所周围发现与犯罪相关的证据材料,且这些物品能够证明嫌犯涉及某项罪行;其四为犯罪行为发生后,嫌犯试图通过自杀、逃离等方式逃避责任,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此类行为;其五为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且这种可能性较大;其六为不愿意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址以及身份信息,导致无法确定其具体身份;最后一点则是针对那些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的人员。而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拥有决定拘留的权力:其一为犯罪行为发生后,嫌犯试图通过自杀、逃离等方式逃避责任,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此类行为;其二为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且这种可能性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决定不服怎么办 若对刑事拘留的决议持有异议,您可尝试下列方式寻求救济路径: 首先,您有权向做出该刑事拘留决策的公安机构提交申诉书并请求其重新对案情展开审查与评估。在收到申诉后,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对此进行处理。 其次,您同样具备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的权利,因为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对公安机关所作的刑事拘留决定实施监督。 另外,倘若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您亦可向负责此项工作的检察机关表达您的观点和看法。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暂时性且具有强制性的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过程得以顺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刑事拘留决定不服咋办 若您对涉及到刑事拘留层面的决策持有异议,可透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办法:首要推荐的是向执行刑事拘留决策的公安机关提交申诉书状,进而请求对先前决策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作进一步审查。公安机关将对此申诉进行深度研究与审查,并按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接着,您可考虑向设立于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因为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构,拥有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权责。 最后,倘若您认为刑事拘留决策存在严重违法或侵权行为,那么在接下来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您可以通过聘请律师的方式向法庭提出异议,并请求法庭对该决策的合法性进行深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掌控。公安机关可对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犯行使拘留权,条件包括:准备、实施犯罪后被察觉;被指认犯罪;发现犯罪证据;逃避责任;销毁证据等。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逃避责任、销毁证据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拘留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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