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独资企业管理人员禁止从事哪些行为 |
分类 | 公司经营-经营管理 |
解答 |
一、个人独资企业管理人员禁止从事哪些行为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范围 禁止下列针对本公司员工的不当行为: 1、所有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皆不得未经授权而擅自挪用公司财产; 2、全体在职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与公司签订的各项合约中的约定条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以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 3、任何人不得违背对公司忠诚的法律义务而采取任何行动,一旦发现将受到严厉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个人独资企业交什么税,法律上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多种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若公司名下拥有房产,还需另行支付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如拥有车辆,亦须按规定缴纳车船税等。正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条款,个人独资企业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循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秉持诚信原则,确保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任何损害。此外,个人独资企业还应依法按时足额履行自身所负担的纳税义务。具体而言,《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此项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各类单位和个人,皆为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应当依照该条例规定缴纳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三、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破产后需要还债吗 个人企业破产后仍然需要偿还负债。作为唯一投资人的自然人需以其个人全部财产为限,对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制责任。在进行破产清算过程中,首先使用企业资产来清偿所有债务。假如企业现有财产无法全额偿还债务,那么投资人需要用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其他财物来填补这个空缺。然而,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债务豁免情况,例如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等,这就意味着部分债务可能无需偿还。但是,总的来说,在绝大部分情况下,破产并不能彻底免除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投资人仍然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禁止个人独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1)未经授权挪用公司财产;2)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合约条款,进行违规操作;3)违背忠诚义务,采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动。违者将受严厉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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