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审判决后原告败诉财又不上诉产保全解除吗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一、一审判决后原告败诉财又不上诉产保全解除吗 在一审诉讼结束后,如原告败诉且未提起上诉,财产保全是否应予以解除? 尽管败诉未必能够解除有关的财产保全措施,但依据现行法律条文,法院在做出保全裁决之后,除非是由自身或其直属上一级法院决定直接终止此种措施,否则,在保全期内,任何机构都无权实施此类解除行为。同时,若裁定采取了保全措施并发生以下情况时,人民法院将必须进行解除保全裁定:首先,当保全措施存在失误之时;其次,当申请人撤销其保全申请;第三,申请人的起诉或其诉讼请求在生效裁判中被予以驳回;最后,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特定情形亦应视为正式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二、取保候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关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审制度,其适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首先,对已经立案侦查并符合相应情节要求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的待遇。 具体而言,这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面几种情况: (1)罪犯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或拘役或者被处以独立使用的附加刑; (2)罪犯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在进行取保候审处理时,必须综合判断这样做是否会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3)如果应当对某些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但他们因为患上了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哺乳期,而无法自理生活的话,那么就应该为这些犯罪嫌疑人提供取保候审的待遇; (4)对一些已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他们的犯罪证据还没有完全达到逮捕的标准,而且需要进行复议或者复核的话,也需要为他们提供取保候审的待遇; (5)对于那些提交了逮捕申请之后,检察院因各种原因不同意批捕,并且需要进行复议或者复核的犯罪嫌疑人,也是需要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对象; (6)最后,如果某项犯罪嫌疑人体现在案卷中,但由于案件侦查工作超出了法定的期限,仍然未能完成,那么为了保证后续的侦查工作不受阻碍,同样需要为该犯罪嫌疑人提供取保候审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一审判决后二审判决怎么判 二审判决的结果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维持原判:假如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确认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晰明确,适用的法律法规准确无误,且审判过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那么便会做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2.依法改判:若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审判程序等方面存在瑕疵或错误,则会直接进行改判。 3.发回重审:若一审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可能导致事例判决不公;或者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得出合理结论,那么二审法院将裁定撤销原判,并将事例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判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刻产生法律效力。对于二审判决结果不满的当事人,原则上不得再次提出上诉,但仍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一审诉讼后,原告败诉未上诉,财产保全不应自动解除。除非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决定终止,否则任何机构无权解除。保全措施有误、申请人撤销申请、诉讼请求被驳回或法院认为应解除的其他情形,法院才会裁定解除保全。因此,原告败诉并不直接意味着财产保全的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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