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会见当事人可以聊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律师会见当事人可以聊什么 在与当事人进行会面交流之际,作为律师,我们通常会涉及到以下六个重要议题展开深入探讨: 首先是案情的真实情况,即从当事人的立场出发去理解他们所经历的一切,并致力于搜集详尽而准确的相关信息; 其次是关于法律理论的剖析解读,阐明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针对案件可能出现的各种发展动向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进行深度分析; 第三点是向当事人明确阐述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各项权益,例如辩护权、申诉权等等;接下来是关于证据收集的问题,我们会与当事人共同探讨如何获取并妥善保存那些对于案件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证据; 再者就是策略规划的环节,我们将与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最优的法律策略; 最后,我们还需要就法律服务协议的具体条款进行明确,包括律师费用的支付方式、服务范围的界定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其会见、通信、调查取证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二、律师会见当事人要什么手续 在律师要求会见被拘留的疑犯期间,他们应能够提供如下所需文件的副本: 首先,是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开具的特别授权会见疑犯的证明; 其次,是律师本人独有的律师资格证书; 最后,应提供引致疑犯聘请这位律师的《授权委托书》。 在会见拘留中的疑犯过程中,律师也应该妥善处理,征求他们对于聘请的律师以及相关的授权委托协议的看法和建议。 假如被拘留者决定接受律师服务并愿意签订授权委托协议,那么律师需要确保他们在协议上亲手签字确认。 在法律程序的第一阶段,也就是侦查阶段,律师与疑犯进行面谈必须要准备的附件包括: 1.律师的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2.上诉的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专门开立的《律师会见被拘留疑犯的函》; 4.还要有律师事务所在特殊情况下开立的《律师会见被拘留的疑犯、被告的专用介绍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拥有为被告提供法律支持,代理申诉、控诉、申请改变强制措施等权力,同时有权向侦查机关询问该疑犯涉及的犯罪行为性质以及相关的案件信息,并对此提出适当的意见建议。 从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审查起诉之日开始,辩护律师具有查阅、摘录、复制所有本案卷宗的权利,同样地,在得到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批准后的其他辩护人也享有此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三、律师会见当事人是三次吗 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会面次数并未受到任何形式上的明确规定或者限制,其具体的会面次数往往要根据个案的特殊性质及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需要来确定。若处在刑事领域,为了更为全面、深入地掌握事例详情并给予当事人实质性的法律援助,律师很可能会根据事例进展状况和不断涌现的新情况实施多次会面策略。例如,面对错综复杂的事例、繁琐的证据线索,亦或是当事人的阐述内容有所改变等特殊情况时,会面次数亦会随之适度增加。至于在民事诉讼或其他类型的事例中,会面次数仍然将依据事例的复杂程度、客户的实际需求以及律师获取和传达信息过程中的必要程度来进行调整。总而言之,律师在促进客户诉求解决过程中所安排的会面次数应始终遵循合法、高效地完成事例处理工作这一指导原则,而并非机械、刻板地设定为三次。 律师会面当事人时,探讨六个重点:案情真相、法律理论解读、诉讼权益、证据收集、策略规划及法律服务协议条款。确保详尽理解、准确分析,共商最优策略,明确费用与服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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