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刑事案件限制律师会见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哪些刑事案件限制律师会见 涉及到国家安全、恐怖活动以及重大贿赂等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在案件的侦查阶段,由于保护案件相关敏感信息及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面通常会有一些相应的限制。尽管如此,律师的会见权限仍得到了充分保护和保障,仅是在面对上述特定情境时,其行使方式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面提到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哪些刑事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 司法制度实践过程中,绝大多数涉及刑法二审的案件(特别是上诉案件)并未按照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所明确制定的开庭审理为基本准则、不开庭审理为特殊情况的原则进行处理,这种做法已经偏离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固有定位。 根据我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234条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倘若涉及到如下几类案件状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就必须要组织相应的合议庭,同时也需要安排开庭审理: 其一,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于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持有异议,并且可能会对定罪量刑产生重要影响的上诉案件; 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其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以及最后,当出现其他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才能解决的案件情况时。 可以肯定地说,在刑事案件二审阶段实施开庭审理,不仅能够充分发挥上诉所具备的纠错功能,而且还能够更为彻底地体现出对被告人权益的有效保护,使得每位公民都能够真切地感受到在具体案件中所呈现出来的公正和正义之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三、哪些刑事案件律师会见受限 在我国法定的诉讼程序之中,存在着两类刑事事例,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事例和恐怖活动犯罪事例,这两类事例的律师会见权是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的。就刑事事例而言,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若欲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同意。然而,对于那些涉及到特别严重的贿赂犯罪事例,即使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要想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同样需要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这里所提到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主要包括了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涉嫌贿赂犯罪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且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第二,该事例对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第三,该事例涉及到了国家的重大利益。总的来说,这些限制措施的目的在于确保事例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能够保障律师的合法会见权益。 在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及重大贿赂的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为确保敏感信息保密和侦查顺畅,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面可能受限。但律师的会见权仍受保护,仅在特定情境下其行使方式受到监管,以保障侦查工作的有效性和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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