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问题:

 

问题 公安机关有权利不让律师会见吗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解答

一、公安机关有权利不让律师会见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之下,具有赋予律师的会见权利加以限制的权力。然而,这类行为往往仅限于涉及到国家安全利益以及恐怖活动等极端严重性的犯罪案件。并且,实施此类行动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规所设定的程序流程。在此种情况下所做出的限制措施并非任意为之,而是出于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而进行的必要安排。尽管如此,作为律师,他们仍然依法享有最基本的会见权,同时,公安机关也有责任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地开展职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面提到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公安机关有权扣留事故车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具有对事故车辆进行扣押的权力。

立法明确指出,在确有证据搜集之必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法行使职权,对事故车辆实行扣押,并向当事方开具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此时,被扣押的车辆理应受到妥善保管,直至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以及专家意见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开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扣押的事故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三、公安机关有刑事拘留决定权吗

在某些法定条件之下,公安机关具有实施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力。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手段,旨在保证事例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在对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进行处理时,如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先期拘留措施: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正处于预谋阶段,准备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明确指出其为犯罪嫌疑人;在其居住地或身边发现了犯罪证据;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中;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可能性;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刑事拘留的决定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执行拘留过程中,必须向被拘留人员出示拘留证。

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限制律师会见权,通常限于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严重犯罪。此限制须依法程序进行,基于侦查需要。律师仍享基本会见权,公安机关需保障其职业活动正常进行。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5/22 9:5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