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哪天起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哪天起算 刑事拘留之计算始于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实施拘留的当天。通常而言,公安机关执行拘留行为之际,须向被拘留人员出示拘留证以示官方认可其拘禁身份,且规定需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对其进行讯问查清事实真相。若经调查发现不应采取拘留措施,则应立即予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哪三类不通知家属 涉案人员涉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罪且妨碍调查,公安机关可暂不通知亲属,妨碍消除后要尽快告知。无法通知亲属的特殊情况,如被拘者不提供信息,24 小时内要调查核实,没必要拘留就释放,若仍无法联系家属要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三、刑事拘留哪些单位可以执行 在我国,刑事拘留措施被公安部门与人民检察院依法裁定并负责执行。针对现行违法行为或存在重大嫌疑的个人,若具备法律规定之条件,公安部门可径行采取拘留措施。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案的工作中,如有条件满足,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时,应由人民检察院依照权限作出裁定,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相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决定拘留的当日起算。一般来说,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会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拘留,会立即释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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