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算不算刑事拘留案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监视居住算不算刑事拘留案件 与刑事拘留相较之下,监视居住并不等同于此类羁押措施。监视居住乃是一种相对较为缓和的刑事强制手段,旨在使被指控犯罪的嫌疑人在其居所展开调查工作,或者在特许的指定场所接受监管,而非将之置于拘留所进行关押。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监禁、拘役处罚,抑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来说,监视居住往往被视为一种更为适宜的处理方式。 此外,当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但却不适合采取拘留措施时,监视居住也会作为一种替代性的解决方案。相较于刑事拘留,监视居住为嫌疑人提供了更大的行动自由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二、监视居住算不算刑事拘留期限 在法律程序中,“监视居住”并非等同于“刑事拘留期限”。只有在正式服役期间,才能通过转换为监视居住的方式来计算刑期。然而,关于是否能够在监视居住期间折抵刑期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假设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中所实施的监视居住行为,那么在此期间是不能够用来折抵刑期的。另一方面,若相关机构在特定的居所指定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员行监控,那么在此段时间里,监视居住的确切时间段是可以用来抵消刑期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次二日的监视居住可相当于刑期中的一天。 监视居住,这是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告企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之内,严禁擅自离开住房或其他特定居所,同时对他们的行动加以监控和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手段。受到强制监控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告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第一,未经执行机构的允许,严禁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第二,无论是面对面接触他人还是进行通信交流,都必须经过执行机构的批准;第三,在接到传唤时,必须按规定立即到场,不得延误;第四,严禁通过任何形式干涉证人提供证言;第五,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串联辩护;第六,必须将护照、出境证件、身份证件及驾驶证等交由执行机构妥善保管。在我国,由公安机关负责对指定监视居住制度的合法性实行全面的执行监督。 通常情况下,监视居住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告企业的家里实行;倘若并未有固定住所,可在指定的居所以便于执行。针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贪污贿赂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中,如果在住房内执行可能影响侦查工作的话,在上一级别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批准后,同样可以在特定的居所内执行监视居住。如果违法情节轻微,则有可能对其采取持续性的监视居住等更加严厉的监管措施。以下是我列出的几种可能会指定的监视居住的情况:第一,如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者;第二,除了严重疾病患者外,孕妇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女性;第三,对于生活无法自理人士的唯一抚养人;第四,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或处理案件之需,更适合采用监视居住措施之人;第五,羁押期限已至,但案件尚未解决,仍需进行监视居住之处。《刑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监视居住算不算刑事拘留的时间 监视居住并不等同于刑事拘留的时间长度。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事件过程中的一项特殊手段,针对的对象是已经被初步认定为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这种措施的目的在于暂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以便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而监视居住则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它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的期限内必须留在自己的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同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控和限制,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由于这两种措施的性质和适用条件存在显著区别,因此监视居住的期限无法折抵刑事拘留的期限。 监视居住非严格羁押,旨在让嫌疑人在居所或指定场所接受监管,而非拘留。适用于可能判管制、拘役或附加刑的嫌疑人,也适用于有社会危害性但不宜拘留者。较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给予更大自由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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