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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诉不加刑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区别是什么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解答

一、上诉不加刑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区别是什么

上诉不加刑的基本理念是在审判过程中,如果被告或者其律师、辩护人、近亲选择提出上诉,那么二次审理过程中的刑罚不得进行加重;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则强调了刑罚的轻重程度,应该与犯罪分子所犯下的罪行以及他们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互呼应。简言之,前者更加强调在上诉阶段对被告人刑罚的严格限制;后者则更加注重针对总体的量刑情况,使其能够与罪行和责任之间达到最佳的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上诉不加刑是指什么罪

上诉不加刑并非指特定种类的犯罪,而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强调在被告方或其法定代理人士、辩护律师、直系亲属提出上诉后,第二审的法庭不得对被告人施以更为严厉的刑法处罚。然而,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这一原则的设立旨在确保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上诉权利,打消他们可能存在的疑虑,进而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上诉不加刑适用于什么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上诉不加刑原则主要适用于仅有被告方向中级或高级法院提起上诉的刑事案件。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当被告人对初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表示不满并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申请时,二审法院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实体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增加被告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及附加刑罚。其核心意义在于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正当权益,使其不用因为担心上诉可能会带来更为严厉的惩罚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原则主要是指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二审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消除其上诉的顾虑。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简单说,前者侧重于在上诉阶段对被告人刑罚的限制,后者侧重于整体的量刑要与罪行和责任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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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7 8:5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