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罪量追诉时效过了就无罪了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挪用公款罪量追诉时效过了就无罪了吗 倘若挪用公款罪的法定追诉期间已然超出,通常情况下将不再对相应罪犯进行刑事问责,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犯罪行为的绝对无罪化。所谓追诉时效,其是由法律规定所确立的在一定刑法时期内对存在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进行追究的有效性年限。在此期限范围内,司法机构具备法定权力对犯罪分子施行刑事处罚;而如若超出此期限,则犯罪行为不应再被追究法律责任。 然而,倘若已经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案件已被正式立案,犯罪嫌疑人行径不符法律程序且刻意逃避侦查或审判的,那么他们将不受法定期限的制约与影响。 另外,如若在追诉期间内有受害者发起控告,则无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均应立案处理,并且不受在此期限结束前未予以立案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挪用公款罪是怎么进行处罚的 对于触犯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方式,即利用职权之便,侵吞公款供个人私自使用,从事非法经济活动的; 贪污数额巨大或数额虽小,但有多次贪污行为的; 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拒不退还贪污款物,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的都将被法律严惩。 具体的严厉程度则根据情节变化各异,严重者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针对不太严重的刑罚,也仅需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挪用公款罪数额具体是多少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起刑点或者说犯罪数额的设定标准,主要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若所涉行为涉及到违法违规性质的活动,比如受贿、行贿或者职务侵占等行为,其犯罪数额必须满足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方可触犯该罪名;第二个层次则规定了作为个人使用的公款,如果从事盈利活动并且持续时间过久,或者公款经过三个月以上仍然未能偿还,那么犯罪数额须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方能成立。 需特别指出的是,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挪用公款的具体金额并不是决定罪责轻重的唯一要素,还需综合考虑其他诸多因素,如犯罪情节的严重性、挪用公款的具体用途以及是否已经归还等等。 即便挪用公款的数额尚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是如果存在多次挪用公款、挪用公款后拒不归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等特殊用途的款项等情况,同样有可能被判定为挪用公款罪。 若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已过,通常不再刑事追究,但非无罪化。追诉时效限定了司法追究的有效年限。过期后,犯罪不再被追责。但报案立案或嫌犯逃避侦查审判的,则不受时效限。此外,追诉期内受害者控告,公检法应立案,不受时效未立案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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