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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务员怎么定性罪
分类 刑事辩护-公司犯罪辩护
解答

一、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务员怎么定性罪

在涉及单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中,对于业务员的具体刑事责任判定,需依据众多相互关联的事实和情节进行综合性考虑和评估。若业务员对所在单位的违法活动具有明确的知晓且积极参与其中,那么其存在实施共同犯罪的可能性。然而,假设业务员仅是单纯地依照单位的指令履行日常性的职务行为,对非法行为毫不知情,则可能得以排除犯罪的指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是多少元

本单位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即大规模地吸收或变向吸收公众资金,至使收集金额超过100万美元以上;又或是其非法吸收和转移公众资金的目标得到了超过 150人次的支持;再者,如果他们的非法行为导致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0万美元以上,那么,政府便应根据法律规定启动调查程序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非法的吸纳公众存款行为,无疑对全球金融体系造成了严重干扰和破坏,也使广大投资者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务员怎么定性的

某机构涉嫌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罪受审时,对其员工定罪需甄别多种因素,如对工作职责了解度、有无渎职等。若员工明知仍参与,会被判定共同犯罪;若不知情且无疏忽不当,则通常不视为犯罪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单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况下,业务员的定罪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如果业务员对单位的非法行为明知,并且积极参与,可能会被认定为共犯。但如果业务员只是按照单位的指示从事一般性工作,对非法行为不知情,可能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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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1 1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