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可以不出量刑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检察院可以不出量刑吗 检察院能否不参与量刑决策 对于未表示认罪态度者,检察机关无法出具量刑参考意见。在犯罪嫌疑人拒绝对其所控罪行进行承认之际,人民检察院将仅能发起诉讼程序而无法提出详细的量刑建议。 同时,依据现行法规体系,当犯罪嫌疑人事先表达认罪及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之意愿时,人民检察院则须针对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合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视情况将包含此种承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文书资料一同提供给后续审理案件的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院可以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检察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有权决定不予起诉,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较小,根据上述情节判断而得出,无法认定为构成犯罪。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死亡,不再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 3.经过特赦令批准而免于刑罚的直接结果。 4.针对按照刑法规定须由受害人提起诉讼才能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罪名,如无被害人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检察院将无法启动立案程序。 5.指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设定的追溯时效期限,无法再对其进行受理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检察院可以限制律师会见吗 在通常情况之下,检察官机构并无权任意对律师同当事人的会面加以限制。这项权利是基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旨在为维护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包括获得有效辩护提供明确保障。然而,在某些特定状况之下,例如当事例涉及国家机密或调查尚处初期阶段时,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检察院有权依法对律师的会面活动进行适当限制。举例来说,如果会见有可能干扰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也可能需要对会见的时间、地点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但是,这种限制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严谨的程序要求,并且其必要性和适度性都应当得到充分保证,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行为。 对于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不能提出量刑建议,仅能提起诉讼。而当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检察院则需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可将相关文书资料提供给法院。因此,检察院在某些情况下不参与量刑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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