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之后债务怎么算的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一、离婚之后债务怎么算的 离婚之后的债务问题处理,需依照债务的具体性质以及其产生的时间点进行综合性判断与分析。若婚姻忠诚度莫衷一是的夫妻中有任意一方在婚姻关系延续的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背负的债务,那么这部分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而是由负债的一方独自承担。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表达而产生的,则此种情况下的债务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在离婚时由双方共同偿还。当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已经分别归属各自主人所有的时候,双方有责任通过协商达成一个合理的债务清偿方案;如协商无果,则应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之后债务如何承担 关于离婚之后债务承担问题,其具体的依据应根据债务的特性进行明确。若判定某债务部分属于或全部属于夫妻二人的共有债务,则离婚之后,这对已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妇应该携手合作,共同偿还相关债务款项。 另外,共同债务还涵盖了二人为达成某种共同意愿而签署协议所产生的债务,或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及以一方名义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所有债务。 其中,只要能证实这些债务确实用于支持及维系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他们二人的共同意愿和意向,就可以被视为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的债务,且此种行为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那么这种债务便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负债的一方独自承担。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和意向,那么这笔债务也可以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离婚之后债务问题多久和对方没关系 关于离婚之后所遗留下来的负债情况应否与另一半产生关联,这要依据负债性质以及离婚时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进行判定。假如这些欠款属于原先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通负债,即便已经离婚,双方仍然需要共同承担起还款的义务,直到所有债务全部还清为止。然而,若在离婚协议或经由法院裁决的文件中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了对于债务的承担方式,且债权人也知晓此项约定的话,那么便应该依照约定的内容予以执行。比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有明文规定:在离婚之时,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必须由双方共同偿还。倘若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或者财产被分配给各自主人,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债务问题;如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至于一方在婚前或婚后所产生的个人债务,通常情况下,另一方在离婚之后并不需要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债务处理需据债务性质及时间综合判断。个人超家庭日常需求所负债务非共同债务,由负债方承担。若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愿,则为共同债务,离婚时共偿。财产不足清偿或已分割,双方应协商清偿方案;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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