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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订离婚协议必须去民政局吗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一、签订离婚协议必须去民政局吗

签署离婚协议是否必须在民政部门进行

离婚事宜必须寻得民政部门的批准后方可执行。既然男女双方自愿决定离婚,并且签署了正式的书面离婚协议,

然而,即便如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没有得到终止,这份离婚协议也尚未正式生效。当事双方向须携此离婚协议前往民政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在经过严格的三十天离婚冷静期限之后,再向该部门提出颁发离婚证书的申请。

如果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双方确系出于自愿而决定离婚,同时也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和债务处理等关键问题达成了共识,则将会准予离婚登记,发放相应的离婚证明书。自此以后,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先前所签署的那份离婚协议将正式具有法定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怎么办

倘若签署离婚协议书之后有任何一方产生了后悔情绪,而在此之前尚未正式办理离婚手续,那么该份离婚协议书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之下,双方可以重新展开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或者诉诸于法律途径以解决离婚事宜。

然而,一旦已经完成离婚登记程序,若对财产分配问题出现了新的反悔想法,则必须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不当行为,否则将很难推翻原来的协议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签订离婚协议书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在拟定离婚协议时,请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该份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呈现,确保其合法性与有效性;

其次,协议中必须详细载明当事人双方关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处理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以及债务清偿等各方面的协商一致结果;

再者,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还需提交双方各自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文件,此外,结婚证书也是必不可少的婚姻关系证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签署离婚协议后,需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虽然双方自愿达成离婚意愿并签订书面协议,但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协议也未生效。因此,夫妇需携带协议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并在冷静期后申领离婚证件。民政部门核实双方自愿离婚并协商一致后,将登记并颁发离婚凭证,此时婚姻关系解除,协议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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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3 22: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