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贿罪客观行为如何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受贿罪客观行为如何认定 关于受贿罪客观行为的法律认定 国家公务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或者所处职位带来的优势条件,通过促使同僚施行职务行为,从而向他人提供非正当利益,并接收受益者财务的行为,应当被视为构成受贿罪的客观行为表现。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是哪些 受贿罪的分析聚焦于行为人的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利三个核心要素。行为人需利用职权或因职位产生的权力实施违法行为;索取或收受的财物不仅包括现金和实物,还涵盖具有货币价值的财产性利益;最终目的是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三、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包括什么 受贿罪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履职时滥用权力,索财或违规收财为他人谋利。刑法中“利用职务便利”包括利用自身主管等权力及与他人职务的隶属、制约关系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指承诺、实践、实现三阶段,任一阶段有行为即构成。总之,受贿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或职位优势,通过促使同僚行使职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此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客观表现。法律对此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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