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谁签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谁签字 1、案情审理过程中是否需要家属签字尚需进一步探讨。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提出取保候审请求时,若情况允许,通常会要求家属作为保证人参与其中并签字确认; 然而,若无特殊需求,也可选择不签署相关文件。 2、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行使批准权批准逮捕涉案人员之后,如拟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应由检察院进一步作出法定决定,而后交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保释金能退吗 在犯罪嫌疑人被允许取保候审的期限内,若其未曾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则他们所缴纳的保释金是可以如数退还的。 在此过程中,各位需要严格遵守以下几点: 首先,被赋予取保候审权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们必须要遵循下列五个方面的规定: (1)未经获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 (2)倘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请务必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3)在接到传讯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 (4)禁止以任何形式干涉证人作证; (5)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其次,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亦或是公安机关,都有权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种或几种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人员会面或通电话; (3)不得从事特定的行为; (4)将护照等出境证明文件、驾驶执照提交给执行机关妥善保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谁有权批准 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确定权力主要集中于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事件调查阶段拥有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而在事件审查起诉的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则有资格批准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护措施候审。至于在事件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同样具有批准决定对被告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在做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候审的决定时,应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事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保护措施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案情审理中家属签字需求待议。司法实践中,检察院逮捕后提出取保候审时,条件允许下会要求家属作为保证人签字确认。但具体是否必要,需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进一步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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