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书内容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一、离婚协议书内容是什么 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起草和签署离婚协议书过程中,为了确保其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严谨性,以下几部分内容是必不可少且应当准确注明的: 首先,协议中应郑重声明双方均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以避免出现任何一方在签署此份文件时受到欺骗、恐吓或强迫的情况发生; 其次,明确子女的抚养归属权,及所需抚养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及截止日期;在此基础之上,尽量详细地约定可能涉及到的探视时间节点及探望方式; 再者,细致列举出夫妻共同拥有的各类财产,并对这些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安排; 最后,对于可能涉及到的其他事项,例如住房问题、对生活困难的一方提供经济援助,或是其他双方认为需要在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内容,也需一一列出。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亲自签名确认,并且经过法院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才能正式生效。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订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方面的书面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协议书准备几份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离婚协议书拟定之时须预留出三份原件。其中男女双方每人各自持有一份,而民政部门亦需留存一份作为备案记录。 若夫妻二人共同选择自愿离婚,则必须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且需由本人亲临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在此前提下,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两位当事人自愿离婚之意愿,及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以及债务清偿事宜达成共识之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截止日期起的三十天内,如有任意一方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期限过后的三十日之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出离婚证书发放申请;倘若双方未能按期提出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销先前的离婚登记申请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抚养费是否有效 在现实的家庭纠纷中,离婚协议所约定的抚养费通常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离婚协议乃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原则,共同就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重要事宜达成的合意声明。只要此项约定能够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且并未违反国家制定的任何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亦无任何虚假欺骗或威逼牵强的情节存在,那么它便对签署双方产生了合法的法律约束力。然而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意识到抚养费的设定应当合理,务必全面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准。倘若出现重大的社会环境变化,例如未成年子女患上严重疾病、教育费用大幅度上涨,或者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经济状况急剧恶化等情况,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整抚养费的具体金额。 离婚协议包括自愿离婚声明、子女抚养权及费用、探视安排、财产分割、住房和生活援助等事项。协议需双方书面签名,经法院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子女监护和赡养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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