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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是必备手段吗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一、刑事拘留是必备手段吗

在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刑事拘留并非必备之策。相比而言,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应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于侦查阶段遭遇法定紧急状况之时,针对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然而,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操作来看,刑事拘留皆须恪守必要性与合法性的双重原则。唯有满足特定条件方得依法适用,例如涉嫌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或已着手实行犯罪行为,抑或是犯罪行为发生后即刻被察觉者;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为罪犯之人;在其身旁或住所内发现确凿犯罪证据等诸如此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刑事拘留并不被视为行政制裁措施,而是与之相对应的刑事惩罚手段。相较而言,行政拘留方为实质性的行政处罚形式。刑事拘留系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接手直接管辖的案件并进行侦查工作期间,遭遇法定并且紧迫的突发状况时,针对现行犯罪人员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处置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三、被刑事拘留是不是证据齐全

刑事拘留并非等于证据确凿。刑事拘留乃是公安部门及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受理的各类事件,在进行侦查期间,遭遇法定且紧迫的险况之下,为使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者暂时性地解除人身自由之束缚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手段而已。例如,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某项具体犯罪行为而承受刑事拘留,这仅仅说明负责侦查的司法机构对此人的犯罪嫌疑态度,然而,此时的证据仍然处在搜罗和验证的阶段,距离确定其确实、充足且有说服力以至足以认定罪责的黄金标准尚有时日。在接下来的侦查进程中,这些证据还有可能持续得到补充与完善。总而言之,刑事拘留仅为刑事诉讼程序中所设立的一种强制性的手段措施,而绝非证据确凿的代表。

在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刑事拘留并非首选。它主要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阶段,面对法定紧急状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人身自由剥夺措施。这一措施旨在应对紧急情形,确保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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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6 2:0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