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辩护要点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辩护要点是什么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辩护策略核心要点 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涉及的犯罪客体对象问题,相关法学理论与实践领域存在着诸多争议。 然而,其中一个共识在于,该罪行的客体必须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裁定,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在待解决的问题方面,包括调解书、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是否也应包含在内,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各持己见且观点相左。对此,辩护律师应当立足于罪犯的犯罪客体对象是否符合刑法的明文规定,将那些超出人民法院已作出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范围以外的文书,从犯罪客体对象中予以剔除,进而实现无罪辩护的目标。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有能力执行却故意拒绝执行”,其起算时间应自判决、裁定正式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换言之,若转移或隐匿财产等可能构成该罪行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正式生效之前,那么这些行为便无法被视为构成该罪行的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拒不执行判决罪既遂法院一般怎么判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罪,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若该犯罪情节严重,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相应处罚; 若情节极端恶劣,则可能的刑期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同样伴随罚金的惩罚。 对于严重情节的界定,有如下五种常见情况: (1)被执行人刻意隐匿、转移、恶意破坏或无偿转让其财力资源,或以明显不合理地低价出售财产,从而使得我们的判决或裁判无法顺利执行; (2)为被告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或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转移、破坏或出售已经向法庭提供的担保财产,使得司法程序难以为继; (3)接到法庭协助执行通知的协助执行人拒绝执行规定义务,通过这种方式扰乱司法治理进程;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人与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前者的权力干扰司法审判秩序; 以及(5)其他具有实际执行能力却拒绝执行的行为,该等行为构成了严重的违纪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拒不执行判决书罪怎么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凡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及裁定具备执行力却不予履行,且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刑罚;如情节极端恶劣者,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面临罚金的处罚。对于刑事犯罪集团中的单位组织,若犯有上述罪行的,将为其量身裁定罚金刑罚,并且还应对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前述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辩护,关键在于明确犯罪客体对象。该罪仅针对已生效的法律判决和裁定。调解书、仲裁文书和公证文书是否包含在内,存在争议。辩护律师应剔除超出此范围的文书,实现无罪辩护。此外,起算时间应从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算,生效前的行为如转移财产等,不构成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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