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37天刑事拘留要去检察院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37天刑事拘留要去检察院吗 在一般的司法程序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时间上限为30日,随后由检察机关对其是否应予逮捕进行七日的审慎评估与确定。这37日内,公安机关将依据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正式申请,请求批准逮捕该名犯罪嫌疑人。若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则会批准逮捕;反之,若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并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便会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37天刑事拘留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在遭受刑事拘留37日后,若最终被法院宣判无罪或撤销相关案件、不予起诉,或者经过审判后裁定无罪且国家不再对此承担刑事责任时,便可依法向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一般而言,若刑事拘留过程依照法治规范而行,且案情最终以有罪判决结束,或者虽判定无罪却未达到申请国家赔偿的标准,则是无法提出赔偿要求的。然而,倘若拘留过程中存在非法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例如未能出示有效依据来实施拘留或者拘留期间超过法定设定,以至于当事人的权益受损,此时便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37天刑事拘留在哪儿呆着 在其为期37日的刑事拘留阶段中,犯罪嫌疑人通常会被监禁于看守所之内,这便成为了拘押依法逮捕及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人士的专门机构。在这个特定环境下,犯罪嫌疑人的日常起居以及活动皆要受到一定程度上的规范与约束,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饮食供给、休息安排以及自由活动等多方面事宜。此外,看守所亦会尊重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例如允许他们与其律师进行见面交谈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拘留最长30日,后由检察机关7日内评估是否逮捕。公安机关37天内据案情向检察机关申请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若符合法定条件则批准,否则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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