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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三十七天是怎回事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一、刑事拘留三十七天是怎回事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如若对被拘留者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应于拘留期内,最迟不得超过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并申请批准审理的请求。

而若是面临特殊状况,其提请审核批准的时间或许可予以延长,最多可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及群体作案的重大潜在犯罪分子,其提请审查并申请批准审理的时间甚至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期限。

在此期间,作为法定职责,人民检察院必须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进行认真审视和研究,并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倘若人民检察院未能给予批准,公安部门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第一时间内对被拘留者予以释放,同时也应对释放执行情况进行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若需继续展开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则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因此,刑事拘留三十七天的情况,可能涉及到上述法律条款中关于延长拘留期限的相关规定。

若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况下确实延长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且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继续开展侦查工作,那么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限内仍有可能被继续羁押。

然而,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包括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证据收集情况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决定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三十日如何计算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若认为遭受拘押人员需予以逮捕,应于拘留之日起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议与许可审批。

如存在特定情形,提请审议及许可的时限可延长一天至四整天。

针对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嫌疑人,提请审议及许可的时限可适当延长至三十日。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拘留各项时限的计算,均应自拘留行为正式实施那天起,扣除非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批必要的时间,如若超出了三天并遇到了特殊状况,可以延长至七天;

对于重大嫌疑人,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

若人民检察院在收悉公安机关关于逮捕的请求后,在七天之内作出了批捕决定,那么拘留期限在此期间内得以暂时延续,待逮捕决定下达后才会重新开始计算。

然而如若人民检察院拒绝批捕,那么公安机关必须在收到通知之后马上释放被拘留者,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该情况。

倘若仍有必要继续调查,且满足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所设定的相关条件,公安机关应该依法给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三天后会去哪里

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对涉案人员实施三天的刑事拘留之后,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则应在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申请审议批准;

如遇特殊情形,提请审议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而针对那些流窜犯案者、累次作案者以及结伙作案情节严重的嫌疑人,提出申请核准的期限则可相应地延长至三十日。

在这种情况之下,人民检察院应对接到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做出迅速的反应,于七日内通过批准逮捕或拒绝授权逮捕两者中的任意一项决定。

倘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若需进一步展开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则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拘留者提请逮捕应在拘留期三日内向检察院申请,特殊情况可延长至最多三十日。检察院须在七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未获批捕者应立即释放,或依条件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拘留三十七天的情况可能涉及延长拘留期限的规定,但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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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3: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