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一样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一样吗 合同中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实为两种相异之制度。代位权乃是指,若债务人为因自身怠慢行使其对于第三方所享有之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损害之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债权利益,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并行使债务人针对第三方所拥有的权利。 至于撤销权,则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资产储备的行为而使得债权的实现遭受威胁之际,债权人得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此种行为。这两项制度在构成要件、行使方式以及法律效果等多个层面皆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举例来说,在构成要件方面,代位权要求债务人为因自身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从而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然而,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则更为严格,要求债务人必须已经实施了诸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何不同之处?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主要有以下不同: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撤销权则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财产,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 简言之,代位权侧重于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而撤销权侧重于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二者在适用情形、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 三、合同的抵押权与质押权一样吗 合同的抵押权与质押权不一样。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押物需转移占有;抵押权的标的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权利,质押权的标的主要是动产和权利。在实际应用中,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代位权是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权受损,得以代为行权;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人减少资产危及债权,债权人申请撤销其行为。两者在要件、方式和效果上有明显差异,如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权造成损害,撤销权要求债务人行为如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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