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着手实行行为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抢劫罪着手实行行为是什么 对于抢劫罪的着手实行行为,通常理解为行为人相继开始实施可能对法益构成严重侵犯的危险性行为。 在通说观点中,如果行为人已经开始尝试通过对被害人性命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进行强制,从而致使受害者丧失反抗能力或产生畏惧心理,进而得以实现其获取财物的意图,那么便可将此阶段视为抢劫罪的正式启动。 比如,当行为人手握凶器逐渐靠近受害者,或者已经对受害者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暴力恐吓,尽管尚未真正获得财物,但均应当被判定为抢劫罪的下手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区别是什么 抢劫罪预备行为是为实施抢劫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如购买刀具、勘察作案地点等。其特点是尚未着手实行抢劫犯罪。 抢劫罪实行行为则是开始实施抢劫的暴力、胁迫等手段,从而夺取财物的行为。例如,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使其不能反抗,进而夺取财物。 区别在于:预备行为只是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尚未对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实际侵害;而实行行为直接针对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已开始实施抢劫的关键行为。预备行为如在预备阶段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可构成犯罪预备;实行行为一旦完成,若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即构成抢劫罪既遂。 三、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抢劫罪的量刑标准较为明确。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具体量刑还需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抢劫罪的着手,指行为人实施危及法益的危险行为,如暴力、胁迫使被害人无法反抗或心生恐惧以图劫财。 一旦行为人尝试以此类手段迫使被害人屈服,即便未直接获财,此阶段即视为抢劫罪着手,如持凶器逼近或暴力恐吓受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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