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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执行费交给谁交
分类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
解答

一、强制执行费交给谁交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相应手续费通常应由被执行方承担。

在案件实际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将会先行从所收缴或扣押的执行款项中,将该项费用予以扣除。

若执行款项不足以覆盖执行手续费,则被执行方需额外补充足够余额以达成支付目的。

此举旨在确保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护,并激励被执行方主动、积极地履行其应负之责任和义务。

二、强制执行费用由哪方承担

强制执行费用的承担责任方 在实施强制执行程序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通常由违反契约规定的一方全额负责支付。

当然,若申请执行方自愿承担相关费用亦可。

关于征收费用标准,当执行金额未超出一万元人民币时,每宗案件所需收取的手续费为五十元人民币;若执行金额超过此限额,则需按照执行金额的1.5%进行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三、强制执行费用如何计算

强制执行之费用究竟如何计算 如申请执行事项尚未涉及具体执行金额或价值,则需按每份申请缴纳50元起,至最高500元止的费用标准进行支付。

若涉及金额或价值在1万元以下者,仅需支付50元即可;而规定的执行金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但未达50万元时,每件申请需按照1.5%的比例进行额外付费;若执行金额达到或超出50万元至500万元的范围内,每件申请须按照1%的比例进行额外付费;而当执行金额高达500万元,甚至超过1000万元时,则需分别按照0.5%及0.1%的比例进行额外付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当我们提及强制执行费交给谁交这个问题时,我们要清楚这背后还关联着其他重要情况。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费一般是由被执行人来承担的,但也存在特殊情形。比如在执行回转的情况下,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且无法返还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赔偿数额按实际执行时的市场价值确定,执行回转的费用也由被执行人承担。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可能还会面临其他处罚措施。如果您对强制执行费相关的执行主体变更、费用计算依据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的费用承担等问题还存在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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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4 10: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