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保证人是连带债务人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连带保证人是连带债务人吗 在特定的情形之下,连带保证人也会面临着视同连带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的风险。 一旦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债务义务,那么连带保证人便需承担起与债务人同等的清偿责任。 由此可见,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保证方式,连带保证人所担负的法律责任显然更为艰巨沉重。 具体而言,这份沉重的责任体现在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或是连带保证人两者中的任意一方主张全额债务的偿还。 二、连带保证人具体承担哪些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具体责任及承担范围 在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或出现双方事先约定的特殊情况时,担保人需承担起偿还债务或负责处理相关事务的义务。 2、保证合同乃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部分。 若主债权债务合同因无效原因失效,那么该保证合同也将随之无效,但法律法规中如有特别规定的则应另行考虑。 3、在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若债务人、保证人和债权人对违约行为均负有过失责任,他们应对所造成的损失,各自按照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有限制吗 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否有任何限制 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当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就保证期限达成明确协议时,便应按照商定的期限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然而,若并未对保证期限作出任何约定,那么在法律上规定的保证期限则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当我们探讨连带保证人是否是连带债务人的时候,要知道二者虽有紧密联系但存在差别。连带保证人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债务人本身就对债务负有直接的清偿义务。连带保证人的责任产生基于保证合同,是对主债务的一种担保形式;连带债务人则是基于债务本身的约定或法定情形而承担债务。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可能涉及到连带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等复杂问题,以及连带债务人之间内部责任分担的争议等。如果您对连带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义务界定、法律关系或者相关纠纷处理存在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