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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管辖法院有哪些
分类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解答

一、债权人代位权管辖法院有哪些

针对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其司法管辖通常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

倘若此类诉讼有两个及以上享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那么原告则有权选择向其中任何一家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关注的是,次债务人——亦即债务人的相对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同样对该类诉讼拥有管辖权。

然而,法律对管辖权的规定颇为繁琐,具体到每个案件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例如,如若存在有效的约定管辖条款,应依据此约定来明确管辖法院。

再者,若案件涉及至专属管辖范畴,则务须遵守相关的专属管辖规定。

二、债权人代位权可以起诉保证人吗

债权人代位权可否向保证人进行追偿诉讼 在正常的法律体系框架中,我们往往无法直接向一般的保证人主张代位权利。

然而,对于连带保证人而言,这种权利却能得到适用。

依照法律规定,保证主要被划分为两种形式——即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一般保证。

倘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作为债务人的一方未能按照主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那么债权方便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来履行责任,或者是要求保证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具体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实际效应是什么? 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后,相应的法律效果在于使得债务人的相对方有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一旦债务得到全额清偿,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法律层面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随即终止。

同时,债务人与相对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亦随之消除。

所谓的“代位权”,即是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尚未到期的债权,从而给债权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时,由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地方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该部分债权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了解债权人代位权管辖法院有哪些之后,我们还需关注与之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例如,在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这对确定管辖法院有着潜在的影响。再者,当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时,管辖法院又该如何判定以保障各方权益。如果您在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事务中,对管辖法院的判定、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或者多个债权人情况下的特殊处理等问题仍存在疑问,那么请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将竭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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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23:3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