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的加重处罚量刑具体标准是多少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违章 |
解答 |
律师解析:
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罪加重处罚的情节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必须是由肇事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事故发生后有意逃避、隐藏行踪,尚未构成更为严重犯罪的;
第二,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必须超过20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 第三,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等特殊路段上进行驾驶活动; 第四,驾驶载客运营车辆的行为; 第五,存在严重的超员、超载或超速行驶,以及无驾照驾驶、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 第六,故意躲避公安机关的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配合、阻挠公安机关的依法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第七,曾经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责的。 对于这些加重处罚的量刑,一般会在一至六个月的拘役期内,同时处以罚金的方式从重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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