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报废了车牌是否能保留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违章 |
解答 |
律师解析:
汽车报废车牌号能保留。
车辆报废后,车牌还可以继续使用的,但是要在机动车所有人拥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办理车辆报废注销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新购的车辆,可以书面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自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提出申请使用报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车管所收回并重新启用。 报废车需要的材料有: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登记证; 3、车辆牌照; 4、单位车辆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个人车辆车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 6、事故车辆证明材料; 7、单位车辆在“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和“报_废汽车证明”上加盖公章(与行驶证户名一致),个人车辆车主人签字。 车辆报废流程有: 1、准备资料; 2、提出申请,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3、受理申请: (1)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 (2)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4、车辆解体: (1)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2)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办理报废登记,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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