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类鉴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方面,其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要素:
首先是对脑部(含脑干和小脑等重要部位)、脊髓和周身重要神经组织的受损程度进行评估; 其次是关注受害者头部与面部受到创伤的具体情况——严重时可能导致眼球缺失、变形乃至失明等后果; 再次,对于脊柱胸段的受损状况、恢复程度以及呼吸系统的实际运行状态均需一一检视; 此外,颈部受损的具体情况也不容忽视,比如有无愈合及其后遗畸形能否对患者的呼吸功能造成不良影响等等; 同样地,还需要判断患者腹部等其他身体部位是否遭受了严重伤害; 最后,对于盆骨部分的具体伤情也不能放过。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中的关键要素。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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