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不认可伤残鉴定怎么办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类鉴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交通肇事责任分担过程中,若当事人对评议结果持有异议,可采取以下途径寻求维权:
首先可以重新进行伤残等级评估,其次还能籍由质证来削弱或排除残疾评估结果的可信性。 具体策略如下所示: 当当事人自行为自身委托伤残评估时。 如果另一方的当事人能够以充足的证据证实鉴定结果有误,并请求重新鉴定的时候,法庭应当准许他们的呈请。 而当事人如申请法庭为其委托伤残评估,若能提供如下任一情况的证据支持,法院也应考虑批准重新鉴定: 首先是鉴定单位或鉴定人缺乏相应资质; 其次是鉴定程序存在违规操作; 再次是鉴定结果存在着显著的根据不足; 最后是经过质证认定无法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此外,对于存在缺点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再次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加以修正,因此并不同意重新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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