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交通事故怎么样才算结案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会存在如下所列三种情况:
首先是由交警部门进行妥善调解,并向相关各方开具调解文书,让各当事方前往交警机关办理结案手续。 这也就意味着两方或多方当事人经过前期协商与沟通,已经形成共识并获得了交警部门的认同。 在正式办理结案手续过程中,各当事人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例如调解文书、赔偿协议等等。 其次是双方当事人在未借助交警部门协助的前提下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然后再前往交警机关办理结案手续。 在此情形下,尽管双方当事人并未通过交警部门进行调解,但为了确保自身权益得以充分保护,他们仍然可以选择前往交警机关办理结案手续。 在办理结案手续过程中,同样需要提交赔偿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交警部门在调解过程中未能取得预期效果,于是填写调解终结单并将其送达至各当事人手中,告知他们必须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这就意味着两方或多方当事人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未能达成共识,因此他们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填写调解终结单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标注出调解失败的具体原因,以及各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等重要信息。 同时,各当事人还需在法定时效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错失胜诉的良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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