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法第38条规定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指出,在复杂的行驶环境中,车辆以及行人应当遵循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当遇到交通警务人员现场指挥与交通信号相冲突时,应当以交通警察的命令为准;而当行驶在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灯的公路或城市道路中时,驾驶员和行人都应以确保行车安全及畅通无阻为首要目标行驶遵守之。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事故处理有着详尽而具体的规定: 首先,法律确保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如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警务人员和医院等都负有法定的救援义务; 其次,实施快速处理交通事故。 其中包括两方面, 一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没有导致人员死亡,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实际情况和成因没有异议的话,可以立即撤出现场,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然后自行协商解决事故相关的赔偿问题; 二要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只有轻微的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该先撤出现场后再进行协商交流。 再次,废止了之前的责任认定制度,更加注重事故证据的搜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以及相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证据;最后,对于赔偿纠纷,当事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除此之外,路外事故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车辆在公路(不含高速公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即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能及时收到报警电话,也应对该类事故按照交通事故的处理规范进行妥善处理。 新的交通事故定义,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内涵做出了更详细、全面的解释。 无论是从业人员违反交通管理规范所导致的事故,还是因为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山洪、雷电打击等无法避免的因素所引发的事故,都被纳入到了交通事故的范畴之内。 这一定义突破了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局限性,与全球通行的交通事故定义接轨,更加准确地反映出了现代社会交通安全治理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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