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程序是怎样的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 |
解答 |
律师解析:
1.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2.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 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 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5.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9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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