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责任可以推定情况有哪些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责任推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三、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是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 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安机关只有在根据现场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推定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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