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交通肇事罪,这是一种典型的结果犯类型,其罪行的成立与否往往取决于是否已经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文规定的“造成重大事故,致使人员严重伤害、死亡或使得公共及私人财物遭受重大损失”这样的危害后果。倘若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违法的交通运输行为过程中,不幸引发了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视为交通肇事罪已然完成。然而,若是犯罪嫌疑人在肇事后有逃逸行为,抑或是存在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并且这种逃逸行为进而直接引发出了人员死亡的恶果,那么无论是在发生事故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既遂,其逃逸的不当行为仍可被归类为加重犯罪情节,使得他需承担的刑事处罚进一步加重,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