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酒驾累计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此要强调的是,在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以酒后驾车为主要特征的犯罪行为往往并不实行累计计算。
这种犯罪类型主要是指那些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以竞争竞速为目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及那些对自己中毒性驾驶能力无任何自知之明的醉酒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干涉学校上下学期间的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活动,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 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判定标准,通常会参考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如果在不同时间段内发生了多次酒后驾车的行为,但是每次的酒精浓度都没有达到醉酒驾驶的严格程度,那么这些违法行为就不应该进行累计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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