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需要结果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并不一定要求已经实际引发损害结果方能成立。
在此条款之中明文规定,任何人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施行以下任一行动,例如追逐竞技驾驶、醉酒驾驶、严重超过额定搭乘人数或者行驶速度、违反化工品危险性管规运输危险化工品等等,即被认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须接受拘役的处罚,并处相应罚金。 据此,实践中出现行为人实施上述特定危险驾驶行径后,无论实际上是否已造成损失结果,皆可依法按照刑事责任予以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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